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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河南高院典型案例
河南高院 |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合并重整案
发布时间:2023-05-30  来源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       一、基本案情

       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运公司)、新乡市平原客运场站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(以下合称新运等二十家公司)是河南省新乡市一家集客运、货运、旅游、仓储、客运场站经营等多项业务为一体的运输型集团企业。新运公司前身为河南省汽车运输公司新乡公司,2006年改制为民营企业。其客运业务在新乡市客运市场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,但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模式的发展和改变,新运公司的市场空间被大大挤压。此外,新运公司多年来业务频繁扩张、经营范围过大,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新运等二十家公司资金链断裂,严重资不抵债。

        2021年1月,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新乡中院)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新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。

        二、审理情况

        因新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人格混同,新乡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,裁定对新运等二十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。在重整程序中,确立了“主辅分离—主业保留,辅业剥离”的整体原则。一方面,针对与客运无关的辅业资产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,有效化解了企业长期占用土地及其他社会资源的问题,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。另一方面,针对与客运相关的主业资产,在确保继续运营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出行、维持企业运营价值的同时,积极寻找投资人。经综合分析、论证,确定由新乡市、县八家国资平台以“现金+承债”的方式取得新运等二十家公司的股权。

        2022年1月24日,新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,终止破产重整程序。

        三、典型意义

       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民营汽运企业改制、防范化解区域性风险的典型案例,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、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司法实践。新运公司作为改制企业,在交通运输领域既进行市场化运营,又承担了部分公益职能,依靠传统的投资方式无法满足企业的双重属性。因此,在公开招募投资人未果的情况下,经府院充分研判,对于主业资产招募投资人思路进行调整,创新运用“市县国资平台联合以现金加承债的方式取得股权”的模式引入重整投资人,有效解决了3100余名职工的妥善安置和道路运输安全保障问题。新运公司股权重塑后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各司其责、利益共享、风险分担”的原则,由市县政府分别负责属地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。通过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发展,整合客运市场资源,推动城市公交、城乡客运、长途客运、旅游客运等经营业务融合,实现客运资源集中统一调配和效益最大化,探索出一条“公益性”、“一体化”、“数字化”城乡道路客运新路径。新运等二十家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集体转型升级,推进辖区城乡客运的整体布局重构及运营能力的提升,开创了全国首个省辖市级国企改制道路运输企业重整成功的先例,对国内道路客运企业的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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